通过!中国出台长江保护法守护母亲河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高敬)历经三次审议,长江保护法来了!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长江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如何形成保护合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法律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此外,法律还提出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百度百科
2018年12月10日,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提议颁布
2018年7月17日,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长制新闻发布会上说。“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水利部编制相关保护开发规划,长江岸线的近65%被划为保护区、保留区,水利部还开展入河排污口、岸线保护和利用、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河道采砂等多项专项整治行动,未来这些专项行动还将深化,水利部在此基础上将构建全覆盖的监控体系,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
2018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金南院长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
2019年12月23日,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要步骤
第一,组织编制印发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把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四类。其中,保护区、保留区占整个长江岸线的近65%,体现了“共抓大保护”的理念。
第二,开展了长江入河排污口的专项整治。水利部进行排查后,针对大规模的排污口,特别是违规的排污口,开展清除工作,也就是关和拆。“沿着整条长江,我们一共排查了24191个排污口。其中,针对违规设置在保护区内的,我们拆除了49个排污口。”鄂竟平说。
第三,开展了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水利部对岸线上的建筑、设施进行了专项检查。首先是省市自查,接着水利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现已基本摸清了岸线的占用情况。
第四,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行动。一共排查出1376处固体废物的点位。
第五,开展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水利部组织开展了统一的清江行动,保障了长江采砂依法、有序、可控。一年多来,控制的效果非常明显。
而今长江大保护工作在前两年的基础上进入了更为深入的阶段,鄂竟平表示,水利部已经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安排部署,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重点工作可以概括为“5+1”。
第一是开展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是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水利部将对岸线利用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凡是违法违规的要清除。
第三是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水利部针对查出的1300多处固体废物,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清除。
第四是实施长江水库群联合调度。水利部将把长江中上游的40座大型水库、水电站联合起来,实施统一调度。
“这个统一调度的意义非常重大。传统意义是为了防汛,为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联合调度在这两方面的效益和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同时,我们实施水库群的联合调度也要让它为长江的水环境、水生态做贡献,也就是利用水库来调度水量,保证大江大河的水质和水生态的需要。”鄂竟平说,过去水利部已尝试了数次,尤其是利用三峡水库进行生态流量调度,效果很好。下一步,水利部将把40座水库联合调度起来,共抓长江大保护。
第五是构建全覆盖的监控体系。水利部不仅要开展专项整治,还要强化监管,将各种不同的监控设施整合起来,建成全覆盖的监控体系,从而能有效地发现沿长江的乱占、乱堆、乱采、乱建等问题,及时地进行监管。
而“5+1”的“1”是水利部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水利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社会关系
一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注意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使发展建立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上。《长江保护法》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建议将新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立法始终,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具体规范等中都有所体现。
二是处理好区域差异与协同治理的关系。长江经济带覆盖11省(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状况显著,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存在不同的需求。因此,必须以协同思维整体谋划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与保护。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因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势在必行,强化长江经济带区域协同治理应成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重点之一。
三是处理好国家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国家政策是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任务和目标而确立的行动准则、措施和方针;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政策和立法在功能上可互补,内容上可互通,应当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政策和法律互联互动。
四是处理好问题导向与长远谋划的关系。立法应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现实问题、解决现实问题。同时,从方法论上看,立法也应当兼具现实性与前瞻性,将问题导向与长远谋划相统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长江保护法》应立足长远,根据国际上流域治理、大河治理的法律经验,在立法时提前予以体现,通过前瞻性立法进一步夯实长江保护的法制基石。例如,在莱茵河治理中,为维护莱茵河良好水质和生态环境,各类理事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重要决策;在密西西比河治理中,通过加强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取得良好治理效果。由此,流域的开发、利用与治理形成以共同参与为基础的良性机制,激发了社会活力,提高了治理效能。近年来,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日益高涨,在生态环保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江保护法》应将公众参与制度写入立法,鼓励环保志愿者服务,引导社会公益基金对长江保护的支持。